
1. 根据法的作⽤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式的不同,规范作⽤可分为指引作⽤、
评价作⽤、教育作⽤、预测作⽤、强制作⽤。(⼜诀:“教育尹志平”)
2. 指引⾃⼰、评价他⼈、教育⼀般⼈、预测相互间、强制违法犯罪者。
3. 法是由特定的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制约性)(最终反映)
4.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先反映)
5. 法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
6. 法是以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性)
7. 法是调整⼈的⾏为的⼀种社会规范。(规范性)
8. 法作为⼀般的⾏为规范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普遍适⽤,具有普遍性。(普遍性)
9. 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程序性)
10. 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可诉性)
1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道防线是公正司法。
12.法律监督机关:⼈民检察院。
13.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最显著的特征是法是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
14. 习惯、判例、政策、学理等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15. 宪法是我国最根本的法的正式渊源
16. 我国,制宪主体是⼈民,制宪机关是第⼀届全国⼈⼤第⼀次全体会议。
17. 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是全国⼈⼤。
18. 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是全国⼈⼤常委会。
19. 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是全国⼈⼤及其常委会。
20.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及其常委会。
21. 全国⼈⼤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22. 全国⼈⼤常委会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23. ⾏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4. 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治州的⼈⼤及其常委会。
25. 设区的市的地⽅性法规须报省、⾃治区的⼈⼤常委会批准后施⾏。
26. ⾃治法规(⾃治条例、单⾏条例)的制定主体是⾃治区、⾃治州、⾃治县的⼈⼤。
27. ⾃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全国⼈⼤常委会批准后⽣效。
28. ⾃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省、⾃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批准后⽣效。
29. 规章(⾏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
30.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委⾏署直属机构)
31. 地⽅政府规章制定主体是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治州的⼈民政府。
32. 全国⼈⼤对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改变或撤销。
33. 省、⾃治区、直辖市的⼈⼤对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性
法规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34. 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
35. 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性法规。
36. 地⽅⼈⼤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7. 国务院对于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38. 省、⾃治区的⼈民政府对于下⼀级⼈民政府制定不适当的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39. 不同位阶法的效⼒:宪法⾄上、法律⾼于⾏政法规、⾏政法规⾼于规章、⾏政法规⾼于地⽅性法规。
40. 地⽅性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41.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地⽅性法规的,决定适⽤;认为应当适⽤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42. 部门规章之间=地⽅政府规章,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3. 同位阶的法的效⼒:特别法>⼀般法、新法>旧法、实体法>程序法、国际法>国内法。
44. 新的⼀般法律与旧的特别法律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时,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45. 新的⼀般⾏政法规与旧的特别⾏政法规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时,由国务院裁决。
46. 我国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保护主义相结合。
47.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内容,是我们党领导⼈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略。
48. 法的溯及⼒上,我国⼀般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没有溯及⼒。
49.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0.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