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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法律(五)

2025年03月29日

(五)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5.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为:一般:4年;意外事件:2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9.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