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2.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
4.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全国人大行使。
5.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6.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8.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9.我国公民年满45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当选国家主席。
10.在我国,公布法律的主体是国家主席。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1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属于国务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15.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16.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